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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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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教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和进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以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活动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出版符合高职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2万字以上。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通过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承担行业企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项目,参加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项目1项以上;或为企事业单位完成专业调查1项以上,形成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1项以上。
  (八)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校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
  (九)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作为团队骨干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通过兼职、交流、挂职等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承担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国家已开考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考评员证书或技师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有参与专业建设或指导社团活动的经历1年以上;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学期以上。
  第十七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奖励1项以上。
  (四)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五)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称号1项以上。
  第十八条  教研、科研业绩具备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科研或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编写省部级以上高职教育规划教材4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三)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四类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四)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六)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参与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前3名)1项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参与完成较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前3名),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突出,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五至十八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科研论文3篇以上。
  (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公共课教师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能按教学计划 进行理论讲授或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不断完善工学结合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主持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与行业企业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或主持本专业重点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和生产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的高度评价。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1学年以上或每学年主讲1次以上全校范围的讲座或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业绩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国家级上述建设项目。
  (二)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4年以上为优秀。
  (三)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
  (五)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研、科研业绩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2-9项中的一项
  (一)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教科研业绩同时具备以下2条基本要求: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6万字以上。
  (三)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
  (四)教育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六)为校企合作单位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项目2项以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七)为行业、区域服务成效显著,主持完成大规模的专业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用并产生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且项目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八)在专业技术开发应用和专业知识应用普及方面成绩显著,其成果(普及性出版物、工具性实物、应用性软件等)经专家鉴定,在行业和区域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很强的实用价值。
  (九)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教授资格,除具备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一类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前3名)1项以上。
  (三)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名)1项以上。
  (四)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五)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管理工作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六)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七)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八)从企业聘用的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兼职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实践教学效果考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省教育厅评审时组织专家鉴定,实行鉴定评审合一。
对研究成果的专家鉴定和对项目效益的专家评价应由省部级教育、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并提供权威的鉴定材料。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专业技能奖励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评比、颁发的奖项。
(九)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 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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